温家宝总理对《关于调整小水电开发方式的意见和建议》一文上的批示
小水电开发应该确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其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结合起来,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请水利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农业部、能源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回良玉副总理在胡四一副部长关于电气化县建设的信上的批示
“十五”期间,农村水电开发,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明显。“十一五”时期,应积极推广小水电等清洁能源技术,继续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所提建议请予以研酌。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关于“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21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电[2006]97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再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建设目标胜利启动,湖北省鹤峰、宣恩、五峰等23个县列入《“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
2006年12月,全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批示和胡四一副部长对做好“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工作的要求。
2007年1月,湖北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工作座谈会议在汉召开。
